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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是設計系,希望在網路上可以找到一片銷售自己作品的道路,想到最直接的方法就是FaceBook社團交易,那麼這種在彼此陌生的網路領域中,要怎樣簽屬契約?約定?定價?等等呢?目前是希望找到我完成的作品,直接以買斷財產權這種方式進行交易,最大幅度供對方商業利用等,又不會侵犯我方隱私,諸如此類的交易方式,還請貴團隊溫馨解答^^感謝您的付出!好人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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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在某網站購買一隻遊戲帳號該遊戲帳號只要有一開始建立帳號的郵件就可以把帳號找回因此我向賣家要求這組初始郵件並且他也給我了後來輪到我將此帳號賣掉(同樣也給了前賣家給我的初始郵件而買家也跟我說了他確認此郵件是正確的初始郵件了)過了一段時間後買家向我反映帳號被盜但是我給的初始郵件並不是真的初始郵件在他已經跟我說了他確認過郵件真實性的情況下我會需要付出法律責任嗎又或者是義務性的幫助他連絡前賣家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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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買方,賣方不想用履約保證,在寫合約的時候,可以用什麼方法確保土地交易前後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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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買方匯款後多次不取貨賣方有義務將款項退回給買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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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有幾項是跟履約保證有關,但現在只有簽合約書還沒到簽履約保證,但立契約人講履約保證的部分跟合約書上履約保證部分不同,如果到時候有問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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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網路上購買了商品,付運費60元。商品買錯或不喜歡,非商品的瑕疵而要求退貨,賣家也要自行吸收並退還運費給消費者嗎?消保法有說明退貨的運費由賣家負擔,消費者不需支付任何退貨費用;但購買的運費好像也不太屬於"退貨的相關費用",所以不太明白這個部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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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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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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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屋主總坪數212A屋主被占用建地約35坪A屋主使用坪數177A屋主房屋角落占用B屋主農地約2.4坪問題:A屋主房屋角落占用B屋主農地約2.4坪,B屋主占用A屋主建地35坪,(已21年)目的為使A屋主建物完整,取回被占用35坪建地處理方案1將A屋主的建地同等價值計算與比屋主交易農地例如:A:用1坪建地換:B2.4坪農地,(因建地無法與農地直接交換所以是否用買賣交易進行?)處理方案2將A屋主的建地同等價值計算與比屋主交易農地例如:A:用35坪建地35000*35坪=122萬B:農地1,220,000/8000=152.5坪(因建地無法與農地直接交換所以是否用買賣交易進行?)處理方案3如以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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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呢?爸爸在我30歲時,再婚生了一對姐弟,不到3年爸爸就腦中風半身癱瘓,目前爸爸沒有任何賺錢的能力,是我在照顧的,之後配偶以要顧孩子為由,便搬回娘家,也沒有照顧過我爸爸,現在配偶一直與我索要爸爸名下的房產,以及負擔孩子們的健保,強調她是配偶,本來就有權利支配爸爸的一切財產,但財產都是爸爸遺產繼承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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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從您提問的最後一句來看,最直接的答案會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該條明確的表示,醫療機構或醫生必須依照病人指示作醫療行為,其他人也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的意願做醫療行為,所以這是您提問狀況最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即使沒有這條規定,從基本法理、人情倫理來看,人本來就有權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處置)但正如您提問中的為難,您和弟弟希望拔管,但面臨弟媳的反對。此種困境,某部分來自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3項,該條賦予醫生可以不執行病人醫療意願的權限,所以就如王大明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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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租賃期間,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中的第三點「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健康瑕疵是否有包含二手菸呢?目前為入住的第五個月,租約一年,上個月開始屋內晚上到隔天凌晨,每日約12小時,不間斷充滿濃厚菸味,已請專人察看,並非由陽台或室內管道間傳出,而是由樓地板散播菸味,因此為獨立套房,其他間房客並非向我的房東承租,房東無力勸阻。本人因支氣管、呼吸道天生容易發炎,購買萬元的空氣清淨機來紀錄空氣品質數據,檢測發現天天皆在「不良與非常不良」的指示燈間徘徊,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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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屋主,房子是我外公以買賣名義賣給我,雖然只付10萬元,我外公已經死了,他老婆一些私人因素(賭博等等),被我媽在門上面上鐵鍊趕出去,我沒門的鑰匙,現在要請她把裡面物品清空,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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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房東出售房屋,不需要經過房客同意在民法的概念,「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例如:出租房屋時,所有權屬於房東,使用權屬於房客)。而房東出售房屋是「所有權移轉」,對房客的使用權無關。然而,真實生活中,房東換人對房客相當容易造成影響。所以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舊房東跟房客的租賃契約還沒到期,新房東就必須承認這份契約,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侵害房客的權益。綜上,房屋的買賣跟租賃,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且房客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民法規定保障。所以房東計畫出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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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屬於民法物之瑕疵,視情況可以解除契約或要求降價,如果賣家是故意不告知是凶宅,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且賣家可能涉及詐欺罪。如果是在轉租的情況下租到凶宅,房客可以選擇撤銷租約並要求返還租金,或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詳細請參考: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訂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訂金嗎?》。關於凶宅的定義及範圍可參考:喬正一(2019),《什麼是凶宅?》,及喬正一(2019),《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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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分成「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屬於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發動罷工。依照調整事項的定義,設置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經營,應該是屬於廣義的調整事項的範圍。詳細請參考文章:吳孟勳(2019),《團體協約可以談勞工董事嗎?——從2019年長榮罷工事件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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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合法的遊戲帳號買賣網站上買了一個帳號,但是後來發現那個帳號是被別人盜來賣給一個賣家的,而那個賣家又賣給我,請問我需要負什麼責任嗎(我是拿到帳號過一些時間才知道是贓物的,我應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