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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無法額外主張遲延責任。要用什麼方法快速取得退款?比較簡便的方法,就是以主辦單位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於法院許可核發後,再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回答僅供參考,由於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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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契約內可以有印刷打字與手寫字,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須用一定的方式(如必須全部用印刷打字)才能修改契約內容,否則以手寫字修改是有效的。請參見: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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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處理「債權行為無效時,是否影響物權行為?」之問題。1.無因性理論並不涉及交易外之第三人,因此,論者以為民法已經有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受讓人,因此不需要採取無因性理論,論述上尚嫌粗糙。2.採取無因性理論之國家並不多,在立法例上,或可考量採取有因性理論,但我國物權法制度之施行已久遠,更動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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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詳閱應用程式(APP)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應用程式的訂閱主要涉及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建議作為買方的用戶在訂閱應用程式前,要先仔細閱讀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尤其關於費用收取及退費機制等相關約定。因為各個供應商關於應用程式取消訂閱的方式、取消後終止扣款時間點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退款等等,可能都有不同的約定,所以是否可以退回部分金額,將依照個別約定決定,無法一概而論。附帶一提,應用程式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的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消保法的7日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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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3年6月在某電商平台購入枸杞一包,網站頁面標榜台灣監製,經各項檢驗合格,並在標裝標示檢驗報告,想點進網頁放大檢視檢驗報告,網頁卻一直旋轉無法呈現照片。收到貨後,檢視包裝標示,效期三年,到期日為2025年,但包裝上之檢驗報告是2015年。請問廠商這樣的行為,有相關法規可以遏止嗎?(因在網頁資訊都不會揭露檢驗報告內容,只提供混淆不清資訊,以不清楚畫面且刻意不讓買家點開放大檢視)又之前是碰到的情形是檢驗報告以QRCODE提供,但掃描QRcode後卻顯示網頁不存在!這樣類詐騙手法充斥網購平台,政府均無相關法規規範或監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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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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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可參照︰「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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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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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文章: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如何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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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2023年2月1日進入餐飲業,一開始是全時月薪32000元,2023年6月調薪到36000元,到了2023年9月老闆請我變更為部分工時,雖然薪水不變,但是比起全時員工福利還是有差,這樣契約變更屬於換約嗎?雖然我同意變更,但是這契約變更需要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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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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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燒肉店工作,領薪時發覺加班費非常奇怪,和自己算得略有出入,提出疑惑得到的回答是照公司算法算得沒錯往下看薪資袋細項,有諸多不合理:1.我本身是低收入戶福保對象,並不用額外付健保費,但公司收了我6、7月福保費用,說好的是連同八月薪資一起,退還1000多元的多收健保費,但上面只有退513元(6月健保費)2.多收住員工宿舍的錢及超收不合理電費,當初入住時公司承諾不收我三個月的員工宿舍,老闆口頭承諾,並告知我是工作表現良好的福利(6.7月沒有收費),但八月離職卻收整月的租金4500,我認為應該僅收819離職後到搬離日期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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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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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在買賣契約中買受人已支付價金出賣人未交付之前,買受人先把出賣之物擅自拿走,此時在民法上會怎麼處理?另外想問如果是未支付價金的情況下擅自拿走,這時在民法上會是不當得利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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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法只會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麼低的罰鍰,不是很容易造成收買證人的情況發生嗎?例如給證人六萬元,並約定其拒絕證言,此一行為會觸犯何罪呢?這樣是算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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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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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理智的衝動之下對主管提出只做到明年三月底離職,我查了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年終是依當年度在職月數計算的,這樣我在今年底提出明年三月才離職,公司還是必須給付年終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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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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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董事長未經過我同意,擅自下載我的Line大頭貼,以生成式AI繪圖軟體(stablediffusio)繪製三幅風格不同但都強調女性性徵的影像,將圖像傳給我並說OOO你好可愛。1我從未同意對方使用我的大頭貼2我收到時感到很不舒服,我並不希望任何人(不管同性或異性)將我變成強調性特徵的影像主角3我初淺知道stablediffusio使用方式:放圖、下英文關鍵字,有此可以推知所生成圖片與性徵有關是因為使用者下了相關關鍵字4認識我的人應該都看得出是我,因爲影像原作是我的Line大頭貼不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會違反哪些法令?我最好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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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之前我媽申請保護令後來辦理撤銷,法院在112年2月1日開庭審理,法院判被告緩起訴一年(被告已立悔過書),但事後行為變本加厲沒有任何悔改,每天把家裹鬧得雞犬不寧,80多歲的父母及我們已經達到忍耐極限,請問現在我們可以在2月1號之前用緩起訴處分書再提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