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到合格保母?保母一次可以帶幾個小孩?超收有什麼責任?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黃偵甯(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3-11-24 ‧ 最後更新:2023-11-24

案例

A與配偶是在臺北工作的雙薪家庭,目前A懷孕7個月,預計產假結束後返回公司上班。A希望孩子出生後,每天下班後仍然可以有時間與小孩相處,但雙方父母都住在南部,沒辦法就近幫忙照顧,因此A不得不考慮開始找日間的保母。由於看到社會新聞裡許多不好的保母,或是超收很多小孩的案例,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A究竟要如何找到專業且合格的保母呢?

本文

一、托育小孩的選擇有哪些?

目前家長可以考慮托育小孩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 托嬰中心[1]

托嬰中心可以收托的孩子數目最多,活動空間也較大。

2. 各縣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又稱「社區托育」)

社區托育則是介於托嬰中心與保母之間的一種托育機構,每個社區托育機構能收托12個小孩。

3. 居家托育人員(俗稱「保母」)

保母則是於私人的居家環境中提供托育服務,能收托的孩子數目最少。

考量托嬰中心與社區托育可收托的孩子較多,以及托育時間較不彈性,有些家長會考慮把小孩送托保母。

二、如何找到合格保母?

(一)合格保母一定要有「保母登記證」

保母必須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俗稱「保母登記證」)才能合法帶小孩[2]。合格保母的名單等相關資訊可以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托育媒合平臺[3]」網站查詢。或是透過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4]、各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5],查詢取得相關資訊。

如果沒有辦理保母登記證就收托孩童,可對保母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果沒有改善可命保母1個月內將收托孩童轉介[6]

(二)沒有保母證照可以帶小孩嗎?

大家可能另外聽過「保母證照」(正式名稱是「保母/托育人員技術士證[7]」),它和前面提到的「保母登記證」差異在於,後者是所有從事居家托育人員工作的保母都必須擁有的基本資格[8],前者則不是保母工作的必備條件,只是做為專業能力的證明之一[9],即使沒有保母證照,只要是幼保、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是有修完托育訓練課程並領到結業證書,都可以申請托育孩童[10]

(三)準公共保母跟一般保母有什麼差別?

可留意的是,目前的合格保母還可再區分為兩大類型:

  1. 有與政府簽約的保母,俗稱「準公共保母」。
  2. 沒有與政府簽約的保母,也就是一般的私人保母。

上面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準公共保母既然和政府簽約,就會需要受到比較多的政府規範,家長可得到政府的托育補助較多[11],且托育價格設有上限[12],所以比較能減輕家長負擔。(準公托有一點像與政府有健保特約的機構)。

二、保母一次可以帶幾個小孩?

表1:保母於全日、日間、夜間收托兒童人數整理表

時間∕人數

滿2歲 未滿2歲 總計人數

全日托(超過16小時)

2人 2人 至多2人
日間托(超過6小時但在12小時以內) 4人 2人 至多4人
夜間托(夜間收托至隔日早晨12小時以內) 2人 1人 至多2人


考量保母的體力與能力無法同時照顧太多小孩,所以政府規定,每一位保母可以收托小孩的數目,有一定的上限。原則上,日間托育[13]最多可以收托4名小孩,但其中未滿2歲小孩只能有2位。至於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可以收托的人數更少、更嚴格,並且會隨收托小孩的年紀、收托方式時間等而有所不同[14],詳見表1。
收托小孩是以「實際照顧中」的小孩人數來計算。因此如果保母同時有帶自己未滿3歲的小孩、幫親戚帶未滿5歲的小孩,或同時還有帶其他不收取費用而未滿12歲的小孩,這些人數也必須一併列入計算[15]
最後須注意的是,如果是兩位保母在「同一地點」帶小孩的話,這時日間托育最多仍然只能帶4名小孩,只是這4名小孩可以同時都未滿2歲[16]

三、超收有什麼責任?

如果違反規定超收小孩,保母會被處以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如果超收情況嚴重,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保母登記證可能會被廢止[17]。保母登記證一旦被廢止,從廢止日起算,1年內不得再辦理登記成為保母[18]

倘若保母違規超收導致孩童受傷或死亡,是否因違規超收即可認定保母成立刑法第276條[19]或第284條[20]過失致死、傷罪?實務[21]認為「單純違規超收孩童」不會被認為有過失,必須要有其他證據證明保母有「違反注意義務」,才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傷罪。

四、結論

建議A可以透過托育媒合平臺、彭婉如基金會網站或各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先查尋有無合適的合格保母。如果沒有保母登記證就帶小孩,保母會被處以罰鍰,沒改善可能被要求將小孩轉介。

另外,保母帶小孩有2人、4人不等的人數上限,依收托的方式、時段,以及孩童的年齡而有不同。如果保母超收小孩,會被處以罰鍰,如果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托育孩童受傷或死亡,可能會涉及刑法過失致死、傷罪;超收情況嚴重或處罰3次仍未改善,保母登記證將會被廢止,提醒擔任保母的人注意。

註腳

  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n.d.),《托嬰中心查詢》。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3.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n.d.),《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查詢》。
  4.   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n.d.),《保母及社區托育》。
  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3),《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及地方政府通訊錄》。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二、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
  9.   職業訓練法第33條第1項:「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7條第1項:「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
  1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1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附件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112年版)。
  12.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3條第1款:「托育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提出簽約申請:(一)托育費用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簽約收費上限。」
  13.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6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
    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五、延長托育:延長前四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
    六、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
  14.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三)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四)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二人。
    (五)夜間托育未滿二歲一人及二歲以上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15.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收托人數計算,如附表。」
  16.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
  1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1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6項:「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19.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至C男告訴代理人以被告丙○○托育人數違反規定,據此認被告丙○○照顧A童有過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0頁),惟被告丙○○托育人數確實違反當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日間托育至多4人,其中未滿2歲者至多2人之規定,已經本院認定如上,惟此違規與被告丙○○有無過失致A童受有『虐待性頭部創傷』,並發生死亡之結果,乃屬二事。而本案既無證據足認被告丙○○托育A童有何違反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自難徒憑被告丙○○單純違反托育人數之規定,遽為其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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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霓(2022),《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遭公司刁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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