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外旅遊回來可以帶多少免稅菸酒?可以再轉賣給別人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呂旻融(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3-10-20 ‧ 最後更新:2024-03-22

案例

A趁著新年假期到國外旅遊,於回國入境逛免稅商店時,臨時起意想買一些菸酒商品作為伴手禮。A一口氣買了5條香菸(共1,000支)及3瓶香檳(共2000毫升),想說如果送不完的話也可以在網路上轉賣給別人,賺取一些差價。A想知道這麼做是合法的嗎?

本文

一、從國外旅遊回來可以帶多少數量的免稅菸酒?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網站[1]中的說明,年滿18歲的旅客,可以攜帶酒類產品入境;年滿20歲的旅客,可以攜帶菸品入境,而上面提到的旅客攜帶以下免稅數量的菸酒,可以不用向海關申報[2],在入境的時候可以直接走「綠線」免申報通關:

(一)酒類:總量1公升。

(二)菸類(三者擇一)

  1. 捲菸200支;或
  2. 雪茄25支;或
  3. 菸絲1磅。

請注意,上面所提及的免稅數量包含旅客隨身及託運行李內的所有菸酒商品,也就是說會包含旅客在免稅商店、飛機上或國外購入,或從國內攜帶出境再攜帶入境的所有菸酒商品。

二、超過免稅數量會被處罰嗎?

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的菸酒,如果是在以下限制的數量之內,需要向海關主動申報[3],入境的時候需要走「紅線」:

(一)酒類:總量5公升(但未開放進口的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二)菸類

  1. 捲菸5條(1,000支);或
  2. 雪茄125支;或
  3. 菸絲5磅。

請注意,如果超過上面的限量,則需要向海關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依關稅法[4]規定填具進口報單,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才可以把它們攜帶進入臺灣。

如果攜帶超過免稅數量的菸酒卻沒有主動申報,又被海關抽查到時,除了超過免稅數量的菸酒會被海關沒入外,還會被依據下面表1的裁罰基準,處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至5,000元的罰鍰[5]

表1:裁罰基準表
品項 新臺幣/每單位 單位
捲菸 1,000元 條(200支)
菸絲 3,000元
雪茄 非葉捲 500元 25支
葉捲 4,000元
酒精成分≦10% 500元 公升
酒精成分>10% 2,000元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022),《菸酒》、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

三、免稅菸酒可以轉賣給別人嗎?

沒有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臺灣的菸酒就是私菸或私酒[6]。一般來說,輸入私菸或私酒會有刑事責任[7],但如果是入境旅客所隨身攜帶的私菸或私酒,因為數量比較少而且是供個人使用,為了避免海關人力及司法資源的浪費[8],在不超過限量的酒5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例外地不處罰[9]

不過,入境後,這些菸酒也就真的只能拿來自用或送給親朋好友,如果將免稅菸酒又再轉賣給別人,或是以對價關係提供給別人的話[10],那還是會違反菸酒管理法而被處以最高50萬元罰鍰;如果查獲的私菸或私酒價值超過50萬元的話,罰鍰的價格還會進一步提高,最高可以罰到600萬元罰鍰[11]

四、結論

A購買的香菸5條(共1,000支)及3瓶香檳(共2公升),已經超過香菸200支、酒1公升的免稅額度,所以A入境的時候要先申報才不會被處罰。此外,A不能將購買到的菸酒拿去轉賣,否則就會被處以罰鍰。

註腳

  1.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022),《菸酒》。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款:「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3.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4.   關稅法第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022),《菸酒》。
  5.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6.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7.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8.   菸酒管理法第45條修法理由(2012/8/8):「為考量海關人力及司法資源不必要之浪費,但又必須防堵大量走私之弊端,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參財政部國庫署(2022),《111年度菸酒管理法令彙編》,頁75。
  9.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5項:「
    III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V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 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10.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10351369號令(2002/7/9):「菸酒管理法第46條(編按:現為第45條)所稱自用乙詞,指供自己使用,凡提供他人使用而有對價關係者均非屬於自用範疇。」參財政部國庫署(2022),《111年度菸酒管理法令彙編》,頁75-76。
  11.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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