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代理

複代理是指經過本人同意或另外特別約定,代理人可以幫本人選複代理人,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1]。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民事訴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委任書上也同意B律師選任代理人[2],後來B律師如果選任了C律師,C律師就是複代理人。

註腳

  1.   法務部(80)法律字第08772號(1991/6/12):「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 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 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2.   民法第70條第1、3項:「
    I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III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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