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保險

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的保險契約。為避免引發道德危險,也就是被保險人為了獲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金,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法禁止超額保險[1],並依超額保險訂立時是否基於一方的明知和詐欺,區分為不同的法律效果如下:

惡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即「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前段[2],他方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皆「不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後段[3],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的範圍內有效。

註腳

  1.   保險法第72條後段:「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2.   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前段:「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3.   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後段:「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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