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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俗稱的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稱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因為生母有懷孕分娩的清楚事實,法律上認為他們「當然」是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沒有這麼容易判斷。雖然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也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無法像前面所說的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樣,用懷孕分娩的事實來認定,所以不會自動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是要透過「準正」或「認領」的方式來使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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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我們花了很多篇幅討論房客A自殺後,房東B可能可以主張哪些規定,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即使B成功找到法律上的規定,但A已經過世了,B要怎麼獲得賠償呢?又或者B能不能在事前有一些措施,讓憾事不幸發生時,可以降低自己的損害呢?一、B是否可以向A的繼承人求償?本系列文章的案例事實,是承租人A在租屋處內自殺,造成房東B的利益受到損害,並不是A的繼承人(案例中,即A的父母)侵害B的利益,B真的可以向A的父母求償嗎?關於這一點解析如下:(一)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按照目前的民法規定,繼承人在死者(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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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社會中,常見兩人間並未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此一相處模式,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在這類情況下,由於兩人間的關係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導致許多專屬於配偶的權利無法適用於此類關係。這時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可以對遺產主張什麼權利呢?(見圖1)圖1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沒結婚),對方過世我有繼承權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哲瑋/繪圖:Yen一、沒有繼承權依現行民法,繼承人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其中的「配偶」並不包含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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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的意思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的一種單獨行為。遺贈人是以遺囑為遺贈,因此,遺贈屬於遺囑內容的一部分,所以依照民法第1199條的規定,原則上,遺贈要等到遺贈人(同時也是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二、遺贈的要件(見圖1)圖1遺贈要符合哪些條件才有效?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規定的訂立遺囑能力,且要依照遺囑的法定方式為之。(二)受遺贈人不能喪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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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撤回(見圖1)圖1如何撤回遺囑?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遺囑人自己撤回遺囑人為有效的遺囑之後,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而此所謂「依遺囑的方式」,並不是指遺囑人以公證遺囑,則撤回時也要依公證遺囑同樣的方式,而是指可以選擇依自書遺囑或其他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撤回。(二)法定撤回關於法定撤回之情形,包括:當遺囑人先後所訂立之遺囑有相互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在訂立遺囑之後,遺囑人的行為跟遺囑內容有所牴觸的部分,遺囑也視為撤回;遺囑人有故意撕毀或塗銷遺囑,並在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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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意思與內容(一)遺囑的意思遺囑是指遺囑人依照法定的方式所訂立,且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的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二)遺囑的內容依照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我國遺囑並不以財產處分為限,亦可為與身分有關的遺囑內容,例如民法第1093條規定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二、誰不可以立遺囑依照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以及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以訂立遺囑。三、訂立遺囑的方式、違反效力(見表1)(一)訂立遺囑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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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一、離婚跟死亡兩種情形下,都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裏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讓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最常見的就是離婚情形。但死亡也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之一,這時候同樣可以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清算夫妻的財產,之後才能確定死亡一方真正的遺產範圍,再進一步就遺產部分處理相關繼承問題。圖1夫妻一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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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三、親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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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買保險可以避掉遺產稅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繪圖:Yen一、「人壽保險」原則上不用課徵遺產稅(見圖1)(一)法律規定依照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須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二)為什麼人壽保險可以不課徵遺產稅?「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立法者考量到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的目的,是要藉由保險金保障家人避免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頓失經濟來源,導致家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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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事件中,常發生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某債務保證人,向銀行擔保債務的清償,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借款清償期還沒有到期,繼承人要不要負保證責任也還沒有確定,繼承人於是繳清了遺產稅。不久後,主債務人跑路,繼承人因此要負保證責任,此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嗎?二、繼承人可以申請退稅(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果政府計算人民要繳的稅有錯誤,人民可以申請退稅。常見問題在於,繼承人對於遺產稅處分已經經過法定救濟期間,無法再依司法管道救濟時,是不是還可以依「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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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的意思一般來說,某一財產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例如買一本書、一杯飲料、一把傘,這些東西都是專屬於購買者的,由購買者「獨享」所有權。但有時也會有跟別人一起「分享」所有權的時候,這種狀態就叫做「共有」。舉例來說,像是購買土地或建築物,因為價格太高,X一時拿不出足夠的錢,於是找來Y一起購買,並約定2人都登記為所有權人,則X跟Y就是「共有人」,而一起購買的土地或建築物,就稱為「共有物」。二、什麼是應有部分(持分)?大家可能會想知道,當我們跟別人共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物品時,究竟這東西的哪一部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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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為意願人做什麼?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擔任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三項限制(見圖1)(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必須成年,且未被法院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二)排除特定身份,避免利害衝突因意願人(即案例的A)死亡而獲有利益的人,例如案例中A指定死亡後可以獲得遺產的人,以及接受A大體或器官捐贈的人都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如果本身就是意願人的繼承人,像是案例中A的子女,就可以不受此規定之限制,還是可以成為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三)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不得口頭約定意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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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宣告之目的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是因為失蹤人失蹤太久會對財產和身分產生很大影響,將使財產及身分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不僅害及公益,也有害於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例如:債權人無法向失蹤的債務人催討債務、失蹤人所遺留的不動產無法處理或甚至是失蹤人的配偶無法再嫁娶。所以對於生死不明的失蹤人,經過一定期間後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使受死亡宣告之人生前所居之法律關係能早日確定。(見圖1)圖1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聲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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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善終,你可能需要預立「醫療決定」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及14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圖1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經醫療照護諮商並認證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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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定財產制為所得分配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要以為結婚後夫妻財產就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都可以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處分時也不用事先得到對方同意。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種夫妻財產制,夫妻中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什麼是剩餘財產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結婚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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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可以向B跟C主張出租的管理行為不合法(一)共有物出租要經過多數決因為D為繼承人之一,在完成遺產分割前,會和其他繼承人處於公同共有遺產的狀態。在公同共有物的法律關係下,如果要管理共有物,也就是改良、保存跟利用共有物,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同意。而出租共有房屋就是一種管理共有物的方式。(二)管理必須出於為全體共有人管理的意思共有人雖然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管理共有物,表面上共有人3個人裡B和C已經有2個人、潛在應有部分合計2/3,兩者都過半,好像可以不管D,直接用多數決將共有的房子出租給E。但是有實務見解認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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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的法規依據(一)民法第1086條規定:「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本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本條第2項項中的「利益相反」,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父母與未成年人同時繼承及分割遺產。(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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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動產糾紛調處?不動產糾紛調處,是內政部依土地法授權所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稱「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的制度,藉由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會」),提供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管道。而調處會的委員,除了行政機關人員外,也包括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專長的人士,與地方公正人士。二、那些爭議可以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見圖1)圖1當發生不動產糾紛時,除了打官司,有其他解決辦法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依不動產糾紛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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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當成年人因精神退化等原因,導致無法判斷或表達時,法院可以依聲請為他做出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協助他處理一定事務。監護人的職務包括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及護養療治,例如提領存款、代為處分房屋、代收租金以及支出安養院、醫藥費用等。因此,受監護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替受監護人從事與監護職務有關的法律行為。監護人從事監護職務時,要注意以下限制:(一)必須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執行職務監護人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受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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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不適當,可改定財產管理人依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如果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方式,可能會使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受到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一)向法院聲請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二)指定監護方法,並還可以(三)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或(四)要求父母(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成立信託帳戶。二、本題中,如何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C女繼承A父的遺產,依民法第1088條,由B母代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