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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裡面的公文書,指的是「公務員」在從事公務的時候,就「公務員的職務事項」所製作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才會是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交通罰單、工程採購契約的契約書等等。同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只牽涉到私人之間關係的文書,即使是公務員製作的,也不會是公文書。例如市政府的公務員在午休時間向餐廳叫外送便當,所寫的訂單只涉及到買賣便當的關係,跟公務事項無關,就不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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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契約。註腳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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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委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註腳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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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兩方當事人中,其中一方當事人,付出了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代價,這時這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無償行為。而贈與是最典型的無償行為,例如送生日禮物給朋友,並不會特別要求朋友要付出相當的代價才能收禮(當然,朋友也可能回送生日禮物,但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朋友要回送)。除了贈與之外,把東西單純借給別人免費使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也是一種無償行為。跟無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有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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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多次連續的「有權占有」,就構成占有連鎖。占有連鎖在我國實務上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主張: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有占有權利,例如買賣、租賃等契約關係;二、占有人對中間人有占有權利,例如買賣、轉租等契約關係;三、中間人將直接占有移轉給占有人不違法(也就是說「合法」轉租、「合法」轉借的情形)。 註腳這邊怕大家搞混,說明一下前期與後期的實務見解,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違法轉租產生的效果是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所以在終止租約前,都還是能主張占有連鎖;之後的判決認為:違法轉租不成立占有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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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是一種契約。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這便是「互易」的定義。請注意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權利」而言。因此,典型的以物易物,固然是互易;如果土地共有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其持分,也會成為一種互易。互易的契約關係,比照買賣處理;假使另附金錢差額貼補,此部分便比照買賣價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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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七日鑑賞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只要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者書面通知,便得「無條件」解除交易訂下的契約。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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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涉及的東西,例如買一本書,則顧客跟老闆間的「買賣契約標的物」就是這本書。或是房東決定出租一間羅斯福路上的房子給房客,則這間房子就是「租賃契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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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直接事實,即用來判斷是否相對應法條要件的事實。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那雙方有沒有借錢的合意,或是A有沒有把錢交給B,就是判斷借錢的消費借貸關係有沒有成立的主要事實。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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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業者針對現場演出且對外公開售票的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的藝文表演活動,採公開販售、向消費者收取對價的票券。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王綱(2022),《藝文表演的主辦單位臨時更換表演者,消費者可以退票嗎?票券遺失的話還能入場嗎?》。註腳相關法規可參考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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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解除條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使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消滅的條件,所以假設契約約定一個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這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契約約定成立生效時,就已發生。如果解除條件成就,則使這個法律行為當然失效,不必當事人再做任何意思表示;反之,條件不成就時,法律行為仍繼續維持效力。例如關於胎兒權利能力的規定,本來權利能力是在出生才取得,但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出生前就取得,但如果變成死產,就會溯及喪失權利能力,死產就是解除條件,這也是一個解除條件常見的例子。註腳民法第99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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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雙方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契約。例如A表示要將名下的不動產無償登記給兒子B,B也同意接收,AB間即成立該不動產的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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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是一種由公司所發行的債券,也是一種債務契約。當公司需要資金時,藉由發行公司債的方式向投資人預先借款,等待契約到期之後,再將本金與約定好的利息一併返還給投資人。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的方法不外有三種管道,第一是發行股票;第二是融資;第三就是發行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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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第三人擔任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以書面約定(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受僱人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受僱人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由人事保證人代為賠償給雇主。延伸閱讀黃蓮瑛、葉子齊(2023),《什麼是人事保證》。註腳民法第756條之1:「I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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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隨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附隨義務是指附隨於契約發展過程而發生的義務,其可分為兩類,一為與給付具有關連,一為與給付並無關連,與給付無關連的義務是在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不因契約履行而受侵害。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區別,以得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的。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為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則為附隨義務。 註腳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3版,頁32。陳聰富(2019),《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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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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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64條,除非發生但書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的情況,不然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註腳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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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因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要因行為(又稱有因行為),是指某項民事法律行為,和作行為的原因密切不可分離,須以其合法原因為要件者而言。譬如張三向李四買書,張三付錢是因為要買書,李四收錢是因為要賣書,雙方各有其原因,彼此的意思相互一致,買賣(契約)行為就此成立。假如張三不買,或者李四不賣,原因欠缺其一,便是買賣不成。所以買賣契約是要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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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取締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取締規定是指法律行為雖然有違規的地方,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他所做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而無效。例如土地法第82條規定,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就不可以做其他用途的使用。所以如果A把農地出租給B,是在農地上蓋了木材加工廠、經營木材加工,而不是依法農用,已經違反土地法第82條的規定,但A、B之間土地使用的違法,並不會因此使雙方的租賃契約無效,所以這邊的土地法第82條就是一種取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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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醫療險的一種理賠方式。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需填補,填補不可超過損害),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及理賠額度內,保險受益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治療為目的的所有實際支出,都可以獲得理賠的保險給付方式。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