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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學到「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而「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但最近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中,有關於「實體裁定」的規定,才知道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定」,有「實體裁定」與「程序裁定」之分。想請教:1.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是針對實體事項,憲法法庭作出「暫時/暫定的決定」的意思嗎?2.就我國當前的法令而言,「實體裁定」一詞,是否只出現於憲法訴訟法中呢?3.程序裁定和一般理解的「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是相同的意思嗎?4.實體裁定和判決之差別,是否在於「前者未終結審判程序,僅為暫時的決定,而後者為確定且終結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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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契約只寫:「契約期間房客要搬遷,不得向房東請求返還租金……。」對我不利。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我可以向房東主張:房東應該保持租屋維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也就時跟原本契約一樣「生活規約有不得吸菸規定」。我不知道災怎麼用民法關於租賃的規定,所以又看到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請問我可以依照上面3條的規定解除合約,並請房東還我押金、預繳租金嗎?我查到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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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推動「鐵路東移」計畫,被沿線居民認為市府和交通部涉嫌「毀人家園」,訴願撤銷都市計畫變更被駁回後,居民再提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不法,駁回居民之訴,但仍可上訴。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27356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又稱南鐵東移案),今(13)日清晨強制拆除沿線3戶拒遷戶,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昨晚發起守夜擋拆,最後清晨時擋拆失敗。長達9年多的南鐵抗爭史劃下句點。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www.thenewslens.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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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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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持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提存法院,提存物受取權人提出異議的情況有哪些?處分價金遠低於市價可以為提出異議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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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反訴的問題前幾天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已經定宣判日期了這邊在想現在不知還能否聲請反訴或者只能另行起訴?反訴是要提確認租賃契約存在大概情況是這樣:甲方(原告)提告請乙方(被告)返還房屋並主張租賃契約已經終止乙方則主張租賃契約未中止乙方現在想要提反訴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並就甲方擅自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害求償重點來了那麼若在一審言詞辯論後提了反訴會變成怎麼樣呢?個人認為可能有下列幾種結果:一、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因為已經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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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今(25)日對台中火力電廠祭出廢止中火兩部機組的操作許可證,並開罰900萬元。台電隨後舉行記者會回應,表示台中市政府背棄2017年核發許可要求,提早要求台電提早減煤四成,「市府要求一再變變變,從明年減煤四成,改成今年要達到,就是要創造開罰條件」。台電認為處分不但違法也不合理,會根據市府裁決停止運轉兩部機組,後續會提訴願,不排除勝訴後提損害賠償。台電指出,中市府不僅違反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對於「誤繕」更正,必須是顯然錯誤且不能影響實質內容的規定,明顯存有適法性重大爭議。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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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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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失智症者的心智狀態(辨識能力)時好時壞,如果發生打人、偷竊情況,是否構成犯罪?會因為行為當時的心智狀態而有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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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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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加以填補違章建築買受人無法取得系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1.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2.事實上處分權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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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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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民事法官能夠自行聲請閱卷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嗎?有無違反公正中立的原則?2.我提出諸多高等法院的判決,民事法官不採信也不在裁判書中明確說為何不採信高等法院的看法,有違經驗法則嗎?3.法官採信偵查階段證人的證詞,卻沒在辯論庭提出予當事人辯論,就用這未經具結的虛偽證詞的下判決,這符合程序嗎?4.而因為證人虛構的證詞已毀謗我名聲,對於這種失職的法官法律上能夠有什麼方式救濟嗎?5.能夠要求撤銷一審裁判書的公佈嗎,證人偽造的證詞已經嚴重影響我名譽。(但因為是警詢作證的,所以連偽證、毀謗罪都不能告,警詢是不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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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使用警槍時,所發生的法律性質應屬於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即時強制,抑或是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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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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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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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員工在公開平台發文,文中內容已造成毀謗並影響本公司商譽,請問是否可以予以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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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末段後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其中「類型化之明確程度」是什麼意思?是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那為什麼要說「類型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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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在某社區的大樓擔任清潔人員,每天幾乎都有住戶丟棄用不到的垃圾,其中有些是根本未開封的物品,譬如說罐頭'鞋子或是電器用品等等,因為都是全新未開的狀態丟了也可惜,如果將其拿回家會用構成侵佔罪嗎?該社區也沒有貼出公告或是佈告的文件說回收物不能私人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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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