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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因為離婚的關係,清楚有些事情就和我沒有關係,前妻車禍死亡她的家人很多事情都不說清楚只有做什麼事做什麼,就像是給指令,要求要配合她們做需要的動作,車禍的身故理賠保險賠償是有關於子女的繼承權利部分,要求我要把小孩存摺和印章給她們,需要做什麼事才要告訴我要做什麼提問事情都轉換話題避開不回答,一直要求要配合她們詢問辦理了什麼,傳給我一個網址,跟打了價格多少,是保險公會得申請表格,我詢問是要我去申請還是?說才知道有沒有加保什麼,查詢投保紀錄,還有她們上次申請勞資協進會的事情要調解,調解日期時間到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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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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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抄襲B的論文,A的論文經甲大學學倫會認定抄襲,而撤銷A的碩士學位;此外,A還對B進行不實指控,「足以毀損B的名譽」請問A的行為需要負哪些責任(刑事、民事的部分)?B又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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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說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想知道一般市場上怎麼處理租賃契約呢?原房客會和新房東重新簽約嗎?內容比照原本就契約?或是可以在原本契約上加註「O年O月O日房屋所有權由A移轉給B,B慨括承受A的權利義務」,並由新舊屋主、房客一起在加註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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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某天下午我在店家官網挑選到喜歡的泳衣款式A,並利用官網的「門市現貨查詢功能」,才去到該門市自己挑來試穿。購買時因無現貨需要調貨,填寫了預訂單。離開店家一小時內發現產品金額與官網不同,立即聯絡店家才得知我買的不是A款,而是十分類似的B款。店家表示試穿後的購買就不能退貨,就算是預訂也不能退貨,換貨差額不退還。而A、B款價差將近一倍⋯1.我在預訂時就支付全額而非訂金。2.購買後1小時內就聯絡店家。3.官網顯示有現貨,我看到實品自然就認為是我要的A款,並非故意買錯款。4.A、B款極為相似,若非忠實顧客或店員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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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星期六,到達自己市區內公園參加戶外活動,因為天氣太熱,結果右手拿扇子搧風,碰觸到過來女子的胸部,造成對方不感舒服,甚至拿電話報警,可是我已經很有禮貌,道歉了!對方就因為我有性騷擾前科,一口咬定我是故意的,到最後警察把我們雙方帶回派出所做筆錄送辦!我還有權利可以申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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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看護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付錢的雇主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休假吧?身邊有朋友是完全不給假的,我已經讓她每個月休1天了,她還嫌不夠,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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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內有規定如下:十、甲乙任一方若於起租日前或租約期間達約或依法終止契約時,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同額之賠償金且不得向對方請求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且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乙方,不得異議。如果我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預告一個月終止契約,是不是仍要賠錢給房東,這樣契約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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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請領過勞保老人給付,我還未到滿60歲時請領,因年資足夠,所以請領了,目前仍在投保單位就職,勞退仍持續進行中,今遇到勞資雙方有些爭執,我是否仍在勞保工作保障中,請予以賜敎,想了解自己的權利是否有因請領過老人給付過,仍有權利向資方單位訴求基本的員工保障問題,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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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為何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無權利能力?另外:1.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2.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2.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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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公投後,同性婚姻會以透過專法來保障,想請教專法和民法保障的婚姻這兩種方式有何種法律程度的差別?透過這些專法通過的同性婚姻能類推適用民法婚姻關係下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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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兄弟一同購買房子且入住,頭期款兩人都有負擔且金額各半,但哥哥因為某些因素而決定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弟弟名下。管理費、水電、剩餘貸款金額都是由哥哥給付。後來弟弟因為財務問題,單方面欲將房屋出售,將哥哥趕出房屋,最後上了法庭且弟弟勝訴。請問這種情況下,儘管所有權歸屬弟弟,但負擔皆是由哥哥所扛下,哥哥對於房屋處分一事完全沒有伸張的權利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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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戶身分為先生台灣人太太中國人已結婚太太現辦理依親當中兩人目前決議聯名購屋共同登記想確認是否會影響1、購屋權利2、貸款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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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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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6號「病人自主權利法」生效,第14條規定有預立醫療決定的人,可以依決定書內容而不進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果末期病患之前沒有預立醫療決定書,但被診斷為末期病患時還有意識,可以立即立下決定書並選擇不插鼻胃管灌食嗎?或是只能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但一定要接受鼻胃管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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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翻譯的譯者如何行使著作財產權而不影響原著作權利?可以廣泛刊登翻譯文嗎?可以改寫翻譯文嗎?可以影印多份發送嗎?可以將翻譯(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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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話,是不是就失去了所有權利?還是說有某些權利還是可以行使?此外,羈押有期限嗎?可以一直關下去嗎?如果被羈押,我要怎麼爭取釋放,回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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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下,各大網路論壇(如:ptt)上都有所謂的表特板(Beauty),供網路使用者分享照片。假設若在當事路人未發現時街拍之,並上傳至網路上分享。則分享者是否有侵害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呢?又,若文章底下有留言「想認識當事人」、「想找facebook」等,或甚至已經找到該當事人facebook連結,會不會也侵犯到權利呢?並,發文者為營利或非營利是否會影響法院判斷標準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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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發生糾紛後,我的權利被侵害了、我被侵權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要上法院的說法。可是到底實際具體的情況,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真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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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路上,看到引起我興趣、好奇的人事物,就想抓住瞬間拍下來。我可以不告訴對方就拍照嗎?拍完照,我可以不告訴對方就放到網路上嗎?對方可能對我主張什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