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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將這些物件—親自購買或免費取得的紙本明信片(明信片內容:動植物照片、物件照片、卡通圖案、插畫、國內外風景或地標照、古老的藝術作品照、印有當代藝術作品的卡片)、紙本地標、美術館介紹手冊(內容有圖文)、紙本國內外書籍(內容有圖文),請問將上述這些物件作為拍攝販售商品的裝飾與背景使用(拍攝不會特別強調與特寫於這些作為裝飾與背景的物件上、如是將書籍作為背景拍攝,不會展現書中完整文字內容),這些物件在畫面中僅是稍作點綴、不做強調、不特寫,這樣是否會有觸法的問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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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大法官「釋字」將會如何?「憲法法庭」之「判決」將成為不成文(憲法)法源?(二)判例、聯席會議之決議其法律效力將如何?蓋以憲法法庭之「判決」作為法源,將出現「個案、習慣」之可能,是否合乎我國採以「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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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公司的雇主,有很多勞動相關法規需要遵守,有沒有什麼勞檢的重點是特別需要知道的呢?我經營的是新創公司,會容易遇到勞檢嗎?勞檢可能的重點對象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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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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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和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若台中市政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應以何法條主張?又應依其中何規定?(二)假設台電要申請聽證,應符合哪些要件?其法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還是行政罰法第43條?(三)承上兩題,我國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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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過程,提到訴願決定書不太好找到。看了一下訴願法,好像也沒有特別規定一定要公開訴願決定書。不知道訴願決定書,是否必須公開?如果不是一定要公開的話,那理由是什麼?有哪些機關會在網站上或其他地方公開訴願決定書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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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作品投稿後,媒體平臺請我讓與著作財產權,如果我簽署了讓與協議書,還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或臉書自由發表、改寫我的作品嗎?特別想知道著作權法第15條提到的「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是什麼意思。是指著作人就作品享有「首次」公開發表的權利,還是說無論讓與或授權後,仍然可以隨時自由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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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員工出國前往沒有被限制的國家旅遊,回國後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全公司同事必須居家隔離,公司必須請人進行全面消毒,且無法繼續營運,產受損失,請問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特別公告,要求員工有出國計畫必須主動向公司說明,並且簽署保證書,保證如果因為自己確診並造成公司損害,要負賠償責任。這樣的情況,如果公司要向員工請求賠償,是否不需要再另外引用法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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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我是坐辦公室的工作,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我的公司上班時間是9~12,13~18,其中16點會放音樂一起休息15分鐘。請問這15分鐘是否就打破了「連續工作4小時」的連續性,因此可以再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如果可以,那是不是「9-12,休息15分鐘,12:15-15,休息15分鐘,15:15-18,休息15分鐘,18:15-21」只要總計不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堆定的每日最高工時)也可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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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戶身分為先生台灣人太太中國人已結婚太太現辦理依親當中兩人目前決議聯名購屋共同登記想確認是否會影響1、購屋權利2、貸款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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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租屋處是分租套房類型。房東有規定不能帶外人過夜,若發現一天需加一千塊租金,並在鐵門出入處加裝監視器。請問1.若房東有在契約中特別規定「若帶外人過夜,需額外加收費用」這樣算是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嗎?若否,房客可以以什麼理由與房東抗議?2.房東可以透過查看監視器,關切我的生活習慣嗎?(ex.帶朋友回家夜宿,因房東調閱監視器,打電話給我確認是否有人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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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買方沒有問,我就沒有特別說,這樣我還是會成立詐欺罪嗎?可是買東西前,買方自己需要作一些功課。賣方也不太可能把產品一五一十所有細節都先說完。怎麼判斷消極不去作特定的行為,會不會成立詐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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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文章(上)篇先說明了保險的概念、種類,本篇將繼續說明怎麼樣才能投保,以及保單上所指的各種「人」倒底是誰。一、怎麼樣才能有效投保?(一)什麼是「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舉例來說,X買了一台新車,如果新車被偷,有損失的人是X,所以X對新車有投保竊盜險的保險利益,但新車被偷不會對隔壁鄰居Y產生損失,所以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二)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投保,就算投保也會無效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能進行投保;而不論是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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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幸在職場遇到性騷擾,而想鼓起勇氣說出的人,法律設有性騷擾申訴機制,希望能給予被害人更多支持。包括要求雇主接獲申訴知悉性騷擾時,要開始調查,並採取調整職場空間、工作內容等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以避免被害人再度被性騷擾。然而,被害人必須留意的是,除了在公司內部提起申訴,如果想進一步向外部的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的話,會有期限限制。一、公司的內部申訴沒有期限限制首先,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利益交換式性騷擾或權勢性騷擾,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法律沒有限制申訴的期限,公司也不可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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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案例相類似的事件中,可能會從相關報導中知道,警方是以「公共危險罪」或者「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但公共危險罪其實是一個「罪章」,裡面包含複數罪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一部法規的名稱。換言之,還可以進一步討論這樣的行為該適用哪一些具體的法律規範。以下就類似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逐一介紹。一、刑事處罰(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85條一般稱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指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者是用其他方法,產生公眾往來危險的行為。這個罪名除了典型的破壞道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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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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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估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所能發揮證明程度的強弱問題,證明力愈強,愈能作出肯定的判斷,否則便是證據不足。後者是證據是否適格的問題,如果一項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就應當排除在法庭之外、不使用該證據,故法院根本不必進行調查,更談不上究竟有沒有證明力。一、證明力與自由心證原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在學術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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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意思與目的(一)假釋的意思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二)假釋制度的目的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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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拘役?拘役的期間為何?拘役是刑法主刑的一種,因為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所以其性質屬於「自由刑」。而期間計算的方式,原則上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如果遇到「加重」時,最多可以加到120日),所以相較於徒刑(也就是無期徒刑和2月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言,拘役是屬於「短期」的自由刑。換句話說,被告的人身自由雖然一樣會受到限制,但與其他自由刑相比,受拘束的時間最短,因此,拘役可說是程度最輕微的一種自由刑。二、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檢察官不同意怎麼辦?因為拘役是屬於短期自由刑,有時被告可能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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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住居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住居所一詞依照民法的規定應該要分成住所與居所兩者,基本上大部分人的住所都等同於其居所,但民法中還是特別予以區別。最簡單區分住所與居所的方式就是看當事者有無「久住的意思」,如果有久住的意思則為住所,如果無久住的意思則為居所。註腳民法第20條第1項:「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