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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結果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項犯罪以發生一定的結果為要件者,稱作結果犯。假使沒有發生結果,便是犯罪未遂,必須要有明文規定,才可以處罰。例如:傷害罪以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傷為成立要件,普通傷害(刑法第277條)未遂,除非被害人是長輩(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刑法第281條仍須處罰加害人,一般未受傷的案件,並不構成犯罪。在此要強調一點,以上所說的「結果」,不限於具體實害的結果,還包括危險結果在內。例如:在高鐵鐵軌上堆放石塊,即使及早發現排除,因為已經導致列車往來的「危險」,仍然構成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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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就本人承辦有關保護令的案件中,不乏有已成為前男女朋友仍舊需要聲請的案例,也就是坊間所稱「恐怖情人」的典型。依照現行法,這種類型的保護令,在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可以聲請了。它是在最近才增修的新規定(即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規定,將「16歲以上且未同居,而且有親密關係的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是「恐怖情人條款」的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了,可以保障更多的被害人。當然這樣的增定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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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其實是一種對於親密對象的權力控制關係,具有許多不同的態樣,除了較常見的肢體暴力、虐待以外,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或採取經濟控制、隔離社群等方式也都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且家庭暴力並不以反覆、長期發生為必要,即便只出現過一次也可能成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低社經地位、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者較易成為家暴事件的高危險群,但其實每個人,無論性別、國籍、年齡、職業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而實際上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許多個案的當事人都有高收入、高學歷以及穩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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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輕傷罪的成立要件(一)傷害罪的類型除了主觀上分為故意、過失外,針對傷害結果,又區分為輕傷罪、重傷罪。圖1傷害他人會被處罰嗎?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 (二)故意輕傷罪的要件:(見圖1)故意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者,就可能構成輕傷罪。所以,是否構成輕傷罪,取決於傷害行為是否造成受傷的結果。如果有傷害行為,但沒有產生受傷結果,就屬未遂,因為輕傷罪不罰未遂,原則上不罰。但如果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此等傷害未遂之行為,仍可能成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暴行罪。至於傷害的結果,除有形的生理受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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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保持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保持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夫妻間的身分關係,保持對方現有生活水準,也就是對方的生活水準要跟自己一樣,即使自己有生活上的困難(沒有扶養能力),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扶養對方。註腳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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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開啟的方式——起訴二元制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譬如某人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如果成立,又應科以多少刑罰?國家為了確定這些事項,就必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的進行以達到訴追犯罪的目的。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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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留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將民法第1144條所規定的法定應繼分乘以一定比例所計算而得的部分: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應繼分的1/2。2.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1/3。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特留分》。註腳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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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人?圖1:如何認定刑事案件的「事實」?資料來源:作者自製。證人就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證據方法。什麼是待證事實?什麼是法定證據方法呢?就要先解釋刑事訴訟的審理方式。刑事訴訟所進行的審判內容包括「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法官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固然需依據法則,更重要的是要以所認定的事實係真實無誤為前提,才能得到正確的裁判。而認定的事實是否真實,則有賴證據來證明。法律上稱這種等待證明的事實為「待證事實」,直接或間接使待證事實臻於明瞭的一切資料稱為「證據」。 我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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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此為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的聲明書,若需要聲明自己為單身者,或聲明與大陸地區的結婚對象並無直系血親和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的關係的人,需要此宣誓書。範本的來源單身宣誓書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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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是指民眾告訴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疑似有犯罪事件發生,可以是告發(任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發生,都可以告發)、告訴(有告訴權的人才能告訴並請求追訴,像是被害人、被害人特定關係人)。為了方便民眾向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申告,檢察署大門附近都會設置申告鈴。註腳刑事訴訴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想要初次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雇主必須與被看護者有一定的親屬關係;被看護者必須完成一定的醫療評估。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雇主可以提出「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果雇主想要重新招募同一位外籍看護工時,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辦理。檔案來源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9),《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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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保護管束的基本概念,這篇文章要來介紹保護管束的期間與對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一、保護管束的期間(一)保護管束以3年為限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53條規定,保護管束最多3年。法官會依個案狀況決定少年需要接受保護管束的時間,過程中少年可以繼續跟家人同住,但需要定期與少年保護官會面、接受相關的課程、晤談或輔導。當少年執行超過6個月,有明顯向善的趨勢時,可以提前向法院聲請結束保護管束(圖1)。圖1:少年保護管束時間與提前結束的時間點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保護官、少年監護人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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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告訴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提告後,由警察移送法辦。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親屬間竊盜罪;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即使被告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可以審判。刑事法規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例外,有寫明「……之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問答
提問人您好:如果她是與您有血緣關係的生母,法律上是無法脫離親屬關係的,即使雙方都同意要脫離、甚至簽訂斷絕關係的契約,在法律上都會無效。由於提問中並未說明想脫離的動機,因此以下僅簡單舉例幾種常見的困境,如有個案需求,請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是也可以透過衛生福利部建置的「社會安全網」網站線上求助,嘗試以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 管教方式如果您未成年,則母親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法律也允許在母親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若覺得母親的懲戒已超過必要範圍,除了向學校老師求助、請老師介入協調外,情況嚴重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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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為了保障臺灣地區安全與人民福祉,在處理兩岸間衍生的法律事件時,應優先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換句話說,當發生大陸人民想要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的情形時,因為這個條例關於不動產繼承問題有特別規定,所以應受上述條例的規範,而不是適用民法的一般繼承原則。二、臺灣地區不動產繼承的原則及方式依照民法第1138條有繼承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除了具有在臺長期居留資格的配偶外,其餘繼承人的繼承數額,每人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不過,當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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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得撤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在撤銷前都是有效的,但如果被撤銷之後,這個法律行為就會自始無效。例如父親A將房子送給兒子B,已成年的兒子B收到房子後就不扶養父親了,此時A可以主張B對自己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要撤銷贈與,撤銷之後贈與行為就會自始無效。註腳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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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資料來源:蕭慧宜/繪圖:Yen一、X應檢附資料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見圖1)因為B的兒子A於2006年先死亡,而且A是X的父親,在2008年B死亡後,X依照民法第1140條取得代位繼承的權利(也就是X可以「代位」A的繼承人權利,繼承B的遺產),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案例中,X決定拋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三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本件案例當中的X應向B最後住所地(即戶籍地)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一)死亡證明書或是除戶戶籍謄本、(二)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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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然血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原則上只要屬於同一祖先的後代,彼此間具有血緣關係,不管是不是相同的姓氏,就是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孫。另外,就算不是同一父母所生,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也算是自然血親。雖然自然血親原則上依照血緣認定,但以下兩種是例外:有血緣但不是血親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下出生的子女,除非親生父親認領,或是生父和生母結婚,否則縱使親生父親與子女血脈相連,彼此間仍不是法律上的血親,沒有親屬關係。沒有血緣卻是血親如果母親有婚姻關係,即使子女和母親的丈夫沒有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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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最重本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最重本刑是指刑法犯罪最重可以判處的刑度,也就是法定刑的上限。例如: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以判處5年,最重本刑就是5年有期徒刑。刑法會用最重本刑來判斷犯罪的輕重,刑法第61條免除刑罰的規定,就明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才適用。註腳刑法第339條:「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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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編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專門適用於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全章6個條文,已經在2022年2月18日公布施行。今後如何應用,尚待累積案例。一、暫行安置的概念(一)暫行安置的目的「暫行安置」處分,具有保障被告醫療與訴訟權益,以及兼顧防衛社會安全的雙重目的。就前一目的而言,旨在經由訴訟法上嚴謹程序,暫行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使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即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避免精神疾病病情惡化,進而痊癒。就後一目的而言,旨在暫行將被告隔離,以免危害他人(例如殺傷家人或無辜路人)或危害社會(例如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