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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警訊問被告的時候,必須要出於懇切的態度,不能夠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不正當的方法。而用毆打、灌水等方式來刑求,就是被法律禁止的訊問方式。 這個規定是為了要保障被告可以自由陳述,雖然被告自由陳述,可能也會... (more...)
偵查不公開的目的,除了是為了維護偵查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以外,也包括要避免對於被害人、關係人以及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或隱私造成損害,以及同時是為了讓被告接受公平的刑事程序,避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詳細說明,請見: 本站文章:吳巡龍(2019),... (more...)
請參考本站文章:《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人,包含: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 也包含書記官、... (more...)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準此,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僅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必須是「得為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一旦6個月的告訴... (more...)
  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站民國93年8月30日起建置「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網址如下: https://iweb2.npa.gov.tw/NpaE8Server/CE_Query.jsp 一般人只要輸入欲查詢對象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就可以... (more...)
一般而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持有由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 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 (more...)
一、所謂「偵訊」,應該是「偵查」及「訊問」的統稱,其目的是就犯罪事實的關係人如犯罪嫌疑人、目擊證人進行了解事實經過的統稱,易言之,是指「偵查階段」或稱「偵查時點」的刑事訴訟法上的訊問行為。 二、又「訊問」跟「詢問」有何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主... (more...)
電子腳鐐的立法規定 民眾熟知的電子腳鐐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所謂的「科技設備監控」,但是電子監控設備還有其他種類 什麼人需要配戴電子腳鐐? 針對觸犯性犯罪而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第2條) 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報請... (more...)
在法律上的名稱 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 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 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 (more...)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不行隨意監聽喔。 必須是依法可以聲請監聽的犯罪類型,且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同時不能或很難用其他方法蒐集、調查證據,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並由法院審查並核發通訊監察書。 詳細請參考文章:吳景欽(2019),《怎麼樣可以獲得監聽票...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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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 (more...)
一、「證據能力」的基本概念 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刑事訴訟法第1...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