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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中的「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

匿名(進階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憲法訴訟 ‧ 2023-07-20 21:13

過去曾學到「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而「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但最近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中,有關於「實體裁定」的規定,才知道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定」,有「實體裁定」與「程序裁定」之分。想請教:
1. 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是針對實體事項,憲法法庭作出「暫時/暫定的決定」的意思嗎?
2. 就我國當前的法令而言,「實體裁定」一詞,是否只出現於憲法訴訟法中呢?
3. 程序裁定和一般理解的「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是相同的意思嗎?
4. 實體裁定和判決之差別,是否在於「前者未終結審判程序,僅為暫時的決定,而後者為確定且終結的決定」呢?實體裁定和判決還有無其他不同之處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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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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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11:16

1.參照憲法訴訟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所稱「實體裁定」,是指依該法第41條所為宣告有判決效力的裁定,和依第43條所為暫時處分的裁定而言。兩者具有等同於判決的拘束效力。

2.是的。然而在實務上仍有「實體裁定」的概念。例如更定其刑、定執行刑、撤銷緩刑宣告等刑事裁定,都是關於「實體」事項的裁定,與實體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在確定後發現違背法令,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3.「裁定」ㄧ詞,包含關於實體事項的裁定和關於程序事項的裁定兩者在內。ㄧ般的理解,以程序裁定為主。

4.實體裁定亦有僅為暫時的決定者,例如前述憲法訴訟法第43條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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