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前往待答
選主題
以下回應你的提問。 案例類型︰ 實例   事實 案例1 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乙有過失。 案例2 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有3成過失,乙有7... (more...)
可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more...)
賣場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要確保購買空間和附屬設施的安全性。所以,如果賣場沒有保持附屬停車場的地面乾燥,也沒有採取相當的防範措施,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得前來的消費者跌倒受傷,賣場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侵權責... (more...)
關於此問題,以下簡要回應。 一、案例 案例 甲駕駛汽車於道路上,惟其並未留意前方交通號誌,已經轉變為紅燈。雖其已經看見行人乙於斑馬線上,但其煞車不及,便撞傷乙。乙因為此次交通事故未能上班,且支出醫療費用1萬元,與購買輪椅、看護費共20萬元。... (more...)
一、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權力地位型;(二)環境敵意型。 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more...)
一、侵權行為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  (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 (more...)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 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 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 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 (more...)
視溺水當下的情形,教練、救生員和泳池經營者可能都需要負責。 詳細請參考文章:張學昌 (2019),《泳客、學生溺水,教練、救生員與泳池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more...)
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 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 (more...)
精神上的創傷,在特定情況下會成立侵權行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精神受損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以及賠償金額大小的標準,麻煩請見雷皓明、張學昌兩位去年在本站的作品:《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more...)

更多法律知識:請搜尋關鍵字,或看文章
一、什麼是健康保險?與醫療險有什麼不同? 保險的種類可以依據保險事故發... (more...)
一、保險的概念 人的一生中總會碰上一些疾病、意外或天災,而這些突發時刻... (more...)
在系列文章(上)篇先說明了保險的概念、種類,本篇將繼續說明怎麼樣才能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