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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醫療機構責任)。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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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退貨糾紛如題買方退貨後因商品有包裝毀損、滅失的情形發生,造成我方損失,我方依據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索賠包裝的價額,但對方卻說因合約未提及此事宜因遵循採購合約內容不予以賠償,請問合約內容可凌駕法律之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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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公寓)樓下是早市的菜市場,樓下的豬肉攤白天做完生意後、每晚8點多就有大貨車會載著幾十隻豬隻到其屋內開始肢解,後續連續發出磨刀、剁肉的聲音,半夜仍不時會有類似沉重的金屬器具地板上拖動發出的刺耳聲、豬肉掛在金屬勾再掛到金屬掛架的ㄎㄧㄤㄌ一ㄤ聲、還有冰箱壓縮機發出的低頻聲整個晚上連續、斷續的聲響不斷,使家人無法於其中生活而考慮另行租屋目前想錄下噪音的分貝數向法院要求其改善並請求賠償,不知勝訴機率高嗎?是否能要求其搬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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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鑑賞期內提出並退貨,原先溝通面交,但賣家要求以物流寄回,且我也事先通知運費應由賣家負擔,而我使用的購物平台不允許留下個資、帳戶或藉外部平台溝通,因此我選擇運費到付,以免無法向賣家索討運費,但賣家等貨到了才跟我說不接受負擔運費,改成面交,造成我必須自行負擔來回運費,請問這部分支出可以要求賣家支付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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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診所上班,掛名院長常觸碰肩膀,捏肩拍背,摸頭髮,有2次是摸手長達3秒有,經院方查實確實有摸髮,碰觸身體行為,最關鍵摸手卻被加害人擋住,意圖明顯。院方提私下和解,我開的條件,1.寫悔過書,2並告知加害者老婆,3精神賠償,事過已5個月。依上描述,精神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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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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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1.目前只簽訂(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2.(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上載明:賣方如不賣,賣方則須加倍賠償乙方。註:目前賣方已收取支票200萬,如依(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所示:不賣了則須返還200萬支票,並賠償200萬。3.依民法(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履行合約的保證,目前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4.因(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簽、(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否就此失效。請問律師:是否賣方只要返還所付之200萬訂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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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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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不會。因為本法第2條及第3條已經明確規定,勸募行為就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成果發表是為了「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與店家洽談廣告也並非無償接受捐贈,並不構成勸募行為,自然不會受到本法規範。若無廣告刊登,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會的。既然已經和店家形成契約,則學生負有刊登廣告義務;若未刊登,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學生)的事由,所導致的給付不能,此時店家可向學生要求賠償。可否主張侵權行為?不行。刊登廣告的請求權屬於一種債權(契約的履行利益),通說認為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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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疏失,分行主管開會公審說我混吃等死領薪水,一直霸凌汙辱否定我的一切,簡直不把我當人看極度汙辱,我該如何處理,內外部如何申訴,如何要求名譽及精神賠償,身心受創已憂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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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賣了一隻遊戲帳號(因為買的是二手賣我的有提前也說被盜沒辦法賠償)但賣完過沒多久就被改密碼,跟我買的也是拿去賣,他說要我陪他錢,我原價賠他他不要還說要走法律請問這是有可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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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飯店烘焙坊上班,平時跟其他同事相處都正常平時也會互嗆,像朋友相處那樣。但是在4/8號的時候那位同事因為要拿烤箱的東西沒帶手套直接摸,我就跟他說了白癡歐、為什麼要直接摸不會燙嗎事情就過去了。但是當東西出爐成品比較黑,其他師傅在詢問是不是什麼原因他就直接說因為我是白癡不會用。然後是我講的那句話(白癡歐,你怎麼直接摸不會燙嗎)。到後來他可能控制不住情緒,手上有什麼東西就丟什麼東西,他手上剛好是封箱大綑膠帶丟在我的後腦勺。後面他就一走了之了下班了,被砸的當下沒有感覺後面下班後覺得頭痛頭暈想吐,就去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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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上買了幾次他的瘦身產品,都是貨到付款(匿名),他說了好好配合就會有效。付了一次一次,當中我有提出金額太多,指導老師就自動提供她代墊和幫忙付剩下要我自己付,付到後面,她們說有回饋金要給我,但要求我說要先付指導老師前面幫忙跟代墊的錢,我拒絕,她們就要告我。這是我收到她們傳賴告我的資訊駐台灣法務部提醒你,提告書三天內生效,收回提告聯繫老師結案處理,你本人瘦身檔案臨近作廢未配合,未結案,事務所已介入取證,之前墊付費用欠款狀態,通知你是否私下解決,若不回應撤訴,那麼將按照3倍賠償損失費罰款違約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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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不實廣告,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刊登廣告的媒體也知悉廣告內容不實,則該媒體應與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詳細請參考文章: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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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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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刑事罪責部分:(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A的家長便已涉及刑法的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我國《刑法》對於罪數的部分已採一罪一罰論處,因此,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一次打人便構成一個傷害罪。(二)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的部分,4個人(包括A的家長)除了涉及傷害罪以外,對於毀壞B的家中的財物部分,如果B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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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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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慎致人民受傷,除了有警械使用條例上的賠償問題以外,算是有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嗎?如果警察是因為自我防衛,有正當防衛的適用嗎?還是說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了,就不會檢驗到是否正當防衛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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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分享如下:因準新人與婚紗業者間原則上屬於出資聘請關係,就著作權歸屬之判定上,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據此,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應以契約約定為主,若未約定,則著作人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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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設置者可以盡到的注意義務:將置物櫃放在使用者看得見的地方、提醒使用者上鎖、派人員管理置物櫃、設置監視器。如果使用者放在置物櫃內的物品遺失,設置者可能因善盡注意義務而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衍伸閱讀: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的標語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請參考:什麼是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