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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8/1422:03):感謝編輯提出指正,完稿後未謹慎校稿,致結論與論述不一致。已更改如下。再次更新(2021/9/2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針對此事做出判決,故增訂之。—————本題試問︰「現行內政部身分證性別變更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疑慮?」然而,題中提及跨性別者會因為證件而遭受歧視,與本題目無涉(蓋歧視涉及性別平等法之規定),應排除此段論述。本文先行針對若干概念進行釐清,再行回答問題,以便最後得出「人民底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故內政部的函釋因而違憲」之結論。一、在進入法規範憲法訴訟前,(在步驟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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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身故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生存配偶的繼承權生存配偶享有特別地位的繼承權繼承的順序原則上以親等近者為先,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1。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論是由何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生存配偶的應繼分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如下: 在分配遺產前,生存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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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有公共設施的瑕疵。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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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這對夫妻在結婚時選擇了「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如果夫妻雙方未有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為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的觀念,臺灣95%以上的夫妻都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假設您提問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對夫妻將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並將名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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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至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經過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所以已經不可以再提告通姦罪追究通姦者的刑事責任。詳細說明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以下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20),《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王琮儀(2020),《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黃千芸(2019),《告不成通姦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求償嗎?》。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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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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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於2/20向乙借錢兩人約定3/1是最後還款的期限這樣消滅時效是不是從3/1才開始起算呢?因為乙在3/1才算「請求權可行使」?非常感謝願意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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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利指的是「1個月利息3%」,如果以12個月來看,年利率就是36%(3%x12=36%)。民法對約定利率上限的規定放在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項規定2021年7月20日開始生效,原本舊法法定利率上限20%調整下修為16%。2021年7月20日開始,如果簽訂三分利的借貸契約,年利率超過16%的部分(36%-16%=20%)無效,這時候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時,只能請求本金以及符合法定利率的部分(16%),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20%)無效。新法施行後,如果債務人因為不知道法定利率16%上限規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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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單而言,當雙方當事人進入訴訟後,時效會中斷計算,但是一旦撤訴、受駁回之裁判,則時效視為不中斷。這也就如同沒有進行起訴一樣,時效不會受到影響。二、但是,實務上認為,起訴就是一種「請求」(第一款中斷事由)。因此,即使原告撤回訴訟或受駁回裁判,其時效自起訴時(即請求時)中斷。三、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因請求而中斷後,六個月內沒有另行起訴,則視為不中斷。註腳民法第129條第一項第三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民法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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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契約是否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問題,茲述如下︰一、契約與法規範︰(一)簡單而言,民法第一條稱民法的法源雖然未提及「契約」,但契約仍為民法的法源。只要是法源,即對於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有所拘束力。(二)第二步討論,契約和法規範哪一個先適用時,應先討論法規範的性質為何。法規範可分為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前者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後者則指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通常情況下是,任意規定用於補充當事人契約的不足,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事項,始有適用任意規定的空間。(三)通常情形,涉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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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附論:宜提防不肖法律人士若有律師故意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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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身分上照護(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和財產上照護(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包括哪些事項?如果父母無法行使,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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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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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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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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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購買機票時有契約紙本,建議直接查找契約文字有沒有相關約定。如果沒有契約,才需要去檢視民法相關規定。乘客搭乘航空公司的飛機時,於託運行李的部分應該成立民法的「運送」。按照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十六節「運送」的規定,航空公司(運送人)對於行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依民法634條規定應該負責任。也就是說,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實務上,航空公司為因應上開規定,多有免責公告。例如華航官網公告即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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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不會。因為本法第2條及第3條已經明確規定,勸募行為就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成果發表是為了「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與店家洽談廣告也並非無償接受捐贈,並不構成勸募行為,自然不會受到本法規範。若無廣告刊登,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會的。既然已經和店家形成契約,則學生負有刊登廣告義務;若未刊登,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學生)的事由,所導致的給付不能,此時店家可向學生要求賠償。可否主張侵權行為?不行。刊登廣告的請求權屬於一種債權(契約的履行利益),通說認為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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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疫,大家會購買75%清潔用酒精來消毒;但政府規定未滿18歲不能買,高中社團防疫規劃,卻發現沒有人有資格購買酒精,因此提出這個問題。我查到衛生署函釋,說明:「......作為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非醫療用途),含75%酒精產品,得以一般商品列管......。」另外,清潔用酒精應該也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4條的酒類。想請問政府規定未滿18歲不得購買防疫酒精,是否有我沒找到的法律依據?以及這樣規定的目的。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以及合理的理由,這樣的「18禁」是不是侵害了未滿18歲人民的權利呢?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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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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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每年都有萬安演習的樣子。請問這類演習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會規定需要舉辦這類演習呢?民眾一定要配合參與萬安演習嗎?2022年在7月舉辦,天氣實在很熱,請問不配合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嗎?謝謝